李桂春 作品

第七章二审

 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张江南案二审程序正在进行,审判长江琪正在主持法庭辩论。

 “第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前缺乏了解,是经媒人王二狗介绍而结成的夫妻。夫妻结婚后感情一般。由于多年没有生育子女,夫妻间没有任何感情交流。故夫妻双方已经分居多年。这一点事实被上诉人予以认可。

 第二,目前证据足以证明不能生育子女的原因在于被上诉人。虽然婚姻的目的不仅仅是生育子女。但无法生育子女会严重影响夫妻的感情。使夫妻生活丧失了重要的目的。应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法民法[1989]38号文件”中关于夫妻无法进行共同生活的标准执行。”阿蛮在法庭上侃侃而谈。

 “生育子女只是婚姻的结果,而并非婚姻的目的。双方在一起生活十多年,不可谓没有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即便无法生育子女,也可以通过合法领养来解决。不能生育子女,不是法定的离婚条件。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是封建社会的残余。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不能体现封建思想。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能助长封建思想的泛滥。”被上诉人刘翠兰的代理律师王大法也毫不示弱。

 “下面,请被上诉人代理律师再围绕分居这事实在认定夫妻感情方面的作用进行充分辩论。”审判长江琪神情严肃的提示道。

 “对于分居数年的事实,我们虽予认可,但并非因夫妻感情不合而分居。而是因为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家居住时经常遭受上诉人父母的恶语相向。实在无法居住,才会娘家居住的。所以我们认为该分居的事实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王大法一字一句的论述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