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春 作品

第四百六十九章赵大红杀人案一审之一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上午,赵大红涉嫌故意杀人一案在云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

  庭前,李老四找到阿蛮,要求阿蛮为其代理附带民事诉讼,向赵大红主张民事赔偿权利。

  “四哥,我看还是换个人吧。”阿蛮道。

  “怎么了?弟弟。”李老四有些疑惑的问。

  “四哥,你想啊,那张大勇和赵大红是什么关系?张大勇和我们兄弟俩又是什么关系?我看呐,就由刘大权律师为你代理吧。”阿蛮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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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蛮考虑到张大勇和赵大红的特殊关系,便和李老四商量,由刘大权律师全权代理。

  “好吧!”李老四点了点头,这事就这样决定了。

  云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万建河作为本案的公诉人。万建河沉声指控了赵大红的犯罪行为,并建议法庭对赵大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出于报复之私欲,滥杀无辜。是可忍孰不可忍。赵大红不杀,无法平民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刘大权律师要求赵大红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三百万元整。

  “赵大红,你对公诉机关指控你犯故意杀人罪,什么意见?”审判长南宪萍厉声问道。

  “我,我没有杀人。我和被害人李光然无冤无仇,我和他的父亲李老四亲如兄弟,李老四还是我的子公司的负责人。我为何要杀他?我想问公诉人,我杀人的动机是什么?”赵大红似乎是义愤填膺,他红着脸说道。

  “被告人赵大红,本庭问你,既然你没有杀人,为什么在公安机关连续七次承认李光然是被你教唆的孔庆所杀?”审判长南宪萍略略平和了一下语气问道。

  “那是他们公安机关利用邪术催眠,迷惑我的心智,令我承认的。”赵大红一脸不屑的说。

  “被告人赵大红,你是否需要申请鉴定机构对你作案时的精神状态进行鉴定?”审判长问。

  “需要!”赵大红应声答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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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被告人赵大红当庭翻供,且其提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申请,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朱正浩一脸严肃地说道。

  因为按照律师职业规范,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是不能代理对立双方当事人的,所以赵大红就聘请了星汉律师事务所的朱正浩主任担任他的辩护人。

  “鉴于被告人赵大红提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申请,同时辩护人提出申请,请求排除非法证据,针对上述申请,辩护方有什么证据线索吗?”审判长接着发问。

  “我方向法庭提供孔庆亲笔书写的证词一份。证明他的供述是在公安机关使用特殊侦查手段的情况下作出的。”朱正浩边说边将一张写满字的纸条交给了南宪萍。

  “请值班法警将这项证据转交公诉人,请公诉人质证?”南宪萍向值班法警使了个眼色,值班法警便走上审判台,将那张纸转交给了公诉人。

  “经过相应的审批手续,使用特殊的侦查手段,是《刑事诉讼法》保障的公安机关的一项权利。所以这份证据说明不了什么。但我们同意辩护人提出的申请方案。”万建河扫了一眼辩护人提供的那项证据,并未做任何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