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春 作品

第四百一十一章张志文轻微伤案一审与赵大红…


  二00九年一月五日下午三时,张志文诉赵大红伤害案在临海县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

  “请原告发表起诉意见?”独任审判员李正贤望了一眼原告席,启动了庭审程序。

  “被告……被告赵大红在其办公室因捐款问题与原告张志文发生争执,被告出言不逊,然后将原告打伤,导致原告各项损失五万元,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张志文的代理律师孙帅逐字逐句的宣读了起诉状。

  “请被告赵大红答辩?”李正贤抬了抬右手,示意赵大红发言。

  “原告欠我保管费人民币十万元,拒不支付!而且事出有因,这件事也不怪我。根本问题不是捐款的事,而是因为保管费问题,与震区捐款无关。世界上哪有把东西交给人家保管,又不愿意支付保管费的道理。原告是个多年经商的生意人,这点道理不会不懂吧?”赵大红答辩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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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赵大红本想请律师代理,但感觉案件太小,不值得请律师,就没有请。

  “鉴于被告提出原告欠其保管费,被告赵大红,你现在是否提出反诉?”李正贤问道。

  “肯定反诉!”赵大红毫不犹豫地应道。

  “请被告赵大红提出具体的反诉的请求。”李正贤又问。

  “请求法院判定对方支付我保管费人民币十万元。”赵大红仍然是毫不犹豫的答道。

  “请被告在三日内向本庭交纳反诉费二千元,否则,本庭将按撤回反诉处理!被告听明白了吗?”李正贤又问。

  “听明白了!”赵大红道。

  “请原告张志文举证?”李正贤发出指令。

  “现向法庭举证三组证据,第一组证据是被告赵大红在公安机关的谈话笔录,第二组证据是公安机关对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两组证据可以证明被告赵大红殴打原告张志文的事实。第三组证据是原告鉴定报告、治疗病历及医疗费发票。这组证据主要是证明原告的损失情况。“孙帅说完,将一沓材料双手递交给了李正贤。

  李正贤接过材料,翻了翻,然后把手中的材料向赵大红扬了扬:“请被告将材料拿回去看一看,然后发表质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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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孙帅道。

  “我不懂什么发问不发问,反正张志文欠我保管费要给我,你们法官要一碗水端平!”赵大红黑着脸,冲着李正贤道。